3月6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于某某联系,并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其履行了义务,顺利执结一起案件。
鹿邑县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于某某自愿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一次性付清租金6700元和租赁物损失1000元。到期后,于某某迟迟未履行义务。
3月2日,鹿邑县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月5日,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到于某某,向其耐心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表示愿意履行义务。3月6日,被执行人于某某来到法院,将案款全额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鹿邑县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疫情防控期间,鹿邑县人民法院加大执行网络查控力度,做到有必查、查必封,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保证案件得到有效快速执行,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