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是生命的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我们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让大家意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作为司法部门,鹿邑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现通报2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案例1:张某某污染环境一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2月出生。2018年8月13日,鹿邑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位于鹿邑县涡北的某线业进行了现场检验,该线业产生的染色废水通过渗坑违法排放,参照鹿邑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所排放废水含有重金属铬等污染物,其中六价铬为2.56mg/L,超出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0.5mg/L3倍以上。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资源和环境严重破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办理结果
鹿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张某某见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告费人民币八百元;三、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环境污染行为在河南省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发布之前由本院审核,所产生费用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四、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排放有毒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
二、案例2:田某某等5人犯滥伐林木一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等5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鹿邑县太清宫镇大崔行政村齐庄村村西、小施庄村村东南北水泥路西侧所买的杨树砍伐掉184棵,经鹿邑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认定,被砍伐的184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4.5678立方米。另查明,经鹿邑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认定,所伐树木位于路边,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分、防风降尘、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生态功能。经鹿邑县价格中心认证中心认定,修复这些生态功能,需要生态环境修复费7912元。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三十日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办理结果
鹿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等5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等5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分别判决刘某某、洪某某、鲍某、齐某某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某等5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7912元。
三、典型意义
从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打击力度之大,既要“蹲号子”也要“罚票子”。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加强污染环境犯罪的防控与惩治,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鹿邑县人民法院在此呼吁,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此为戒,做一个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