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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准确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18:30:06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常见的四种手段分别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和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加强非法集资源头治理,6月15日,鹿邑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广场开展“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主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结合典型案例,对非法集资的特征、危害性等进行广泛宣传。

例如,2011年,普某在鹿邑县王皮溜镇建立鹿邑县豫鸣春沙发厂,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普某以拟建厂房、购买设备、进原材料为由,承诺给1分至3分不等的高息,自己或通过本厂业务员、社会人士向亲戚、员工、社会人员等20余人借款940余万元。期间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众人的本金及相应利息。2017年3月12日,普某携妻儿不知去向,后于2017年4月于山西被抓捕归案。经鹿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普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请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危害性,提升理性投资、防范风险的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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