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和谐司法理念,推进和谐诉讼,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引导广大干警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将办案宗旨转移到“消化矛盾、平息纷争、促进和谐”上来。树立“调解为先”的理念大力推行诉讼调解、执行和解以及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树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先民后刑”的理念,使被害人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减少社会矛盾。
二是营造和谐司法环境。为了畅通诉讼渠道,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一方面强化诉前引导和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选择最恰当的途径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实现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熟悉政策、了解民情、群众信赖的优势,增进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三是推行和谐解决机制。为节省司法资源,充分借助基层组织、行政机关及社会力量,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机制,针对接访中发现的矛盾,提前介入;延伸诉讼调解,消除矛盾隐患。
四是实现和谐司法效果。切实解决困难当事人诉讼难,多渠道给予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