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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一老板拒不支付上百名工人200余万元工资 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发布时间:2020-12-07 15:45:33


2020年11月23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方某某继续支付拖欠工人工资20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是鹿邑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被告人方某某与浙江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承包该公司鹿邑县某处工程,双方约定施工工人由被告人方某某直接负责。被告人方某某找来工人施工。按合同节点,截至2020年1月23日,浙江某公司应支付被告人方某某工程款946余万元,已支付1072余万元。工程款发放后,被告人方某某发放给工人部分工资,拖欠工人工资200余万元。2020年3月18日,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方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在该期限内,被告人方某某仍未支付110多名工人工资,引发工人多次上访。2020年3月27日,一名工人因讨薪未果,气急之下到该项目楼上跳楼,被人救下。被告人方某某趁机开车逃跑。期间,工人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多次拒接电话,并将部分工人的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

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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