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祖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工具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祖某于2020年4月份左右,伙同王某(另案处理)为牟利,从外地拉回铝灰、铝渣等固体废物,在鹿邑县赵村乡非法建设加工厂,进行铝废品加工。2020年6月,被鹿邑县环保局依法查获,经称重查获的铝灰、铝渣等废物重量250420千克,已加工处置202780千克。经司法鉴定,查获的铝渣、铝灰均属于危险废品,足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祖某、王某无危险品处置资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祖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祖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犯罪时间较短等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