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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法院:虚假作证被罚8000元!

发布时间:2021-04-27 09:25:07


2021年4月9日上午9点,鹿邑县人民法院试量人民法庭侯俊涛法官审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了证人出庭,当原告申请的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时,侯俊涛法官发现了一些异常,该名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经仔细审查及询问,该名证人当庭承认其作了伪证。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庭秩序,主审法官侯俊涛于当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对证人张某某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处罚,经批评教育后,张某某认识到错误后写出了悔过保证书,并全额缴纳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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