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行力度 守护群众“舌尖上安全”
发布时间:2021-06-02 15:25:36
2017年7月,李某低价出售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的不合格牛肉,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020年2月,李某刑满出狱,但30万元罚金迟迟未缴纳。该案被依法移送执行。
2021年5月28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李某名下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发现其名下有30万元存款,遂依法划扣。鹿邑法院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对涉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执行力度,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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