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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法院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尝试开展诉讼调解

  发布时间:2009-11-02 10:11:35


    鹿邑县法院司法技术室为更好服务于审判执行工作,发挥和拓展司法辅助功能,积极开展参与诉讼调解工作,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中的新课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赋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调解权。明确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参与案件的调解,促成原告撤诉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抓住受理环节减少诉讼成本进行动员调解。把无鉴定结论阶段,尤其是处于尚未提交鉴定或尚未交纳鉴定费用时,当作最佳的调解时机,特别是争议标的较小的案件,技术室人员从如何减少或避免较高的鉴定费用的支出,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的角度,做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最终促成了调解。

   三是依靠鉴定结论明确责任开展说服调解。鉴定结论作出后,技术室人员充分利用案件的事实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和有利因素,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劝说,帮助其在鉴定结论面前认识到应当认可的事实以及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并加以耐心说服,促成当事人接受事实、服从调解。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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