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李某分居。李某与经商人员陈某关系密切,后发生了两性关系。林某听说后非常不满,与朋友黄某、王某预谋,想以李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陈某索取钱财。一天,三人到李某暂住地,适遇陈某在此做客。林某欲将陈某带出房间,陈某不从,三人遂以拳脚、菜刀、泼“硫酸”等对陈某实施威胁,后将其强行带离。出门时,林某将陈某放在茶几上的汽车钥匙拿走,驾驶陈某的汽车将陈某、李某二人带到预租的酒店房间。在酒店内,林某、黄某、王某对陈某继续实施殴打,以陈与李有不正当关系、破坏林的家庭为由,向陈某索取人民币20万元,并强迫陈某当场写下欠条,与家人联系筹款。林某等人取得陈某家人送来的10万元后,以还差10万元为由,将陈某的轿车扣押,让陈筹某足10万元赎回,后将陈某释放。三人在向陈某索要轿车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例由郑州中院周蕾提供,源自《公民与法》争鸣案例)
[评析]
鹿邑县人民法院田振兴认为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发生抢劫罪的同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本案林某等人在主观方面,事前作了预谋,具有索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林某等人以捉奸为名,对陈某当场使用了暴力殴打、恐吓、胁迫的人身强制方法;陈某在受到林某等人殴打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写下20万元的欠条,并且客观上林某三人已实际非法获取人民币10万元,另外10万元未遂,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当场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行为人使用暴力、暴力威胁逼迫他人在并不欠自己债务的情况下写下欠条这种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因为欠条是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凭证,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他人立下欠条交给自己,就意味着侵犯了他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所有权,即使最终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所设定的债权,那也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所以本案林某三人应按抢劫罪共同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