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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款谁来还

发布时间:2021-12-16 16:01:21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按揭买了婚房,最后没有走进婚姻殿堂,那么分手之后房款怎么还就成了一个问题。12月13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就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顾某(女)与张某(男)原系情侣关系,双方协商在郑州按揭购买婚房一套,约定房屋首付款及每月房贷均由男方张某承担。2020年3月13日,顾某与郑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48万元,于当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但顾某仅支付现金105000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缴纳。 

2021年9月18日,开发商遂将顾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房屋剩余首付款并继续履行合同。12月13日上午,因顾某不能现场到庭参加诉讼,谷阳法庭赵泉舟法官通过云庭远程开庭审理。 

顾某辩称,其与张某约定,首付款和房贷均有张某承担,最终房屋所有权也归张某,自己仅签订了购房合同,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赵法官向其解释合同的相对性,“谁签订合同对谁就有约束力,双方之间私下约定不能对抗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不按照约定还款就构成违约了。”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顾某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顾某自愿分三期支付开发商剩余首付款376751元,开发商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顾某任意一期拒不履行,就一次性支付剩余首付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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