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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09-11-03 09:46:01


   [案情]

    某烟草公司与某农科业服务站签订合同,约定由生产商农化公司向烟草公司供应“甲基托布津”产品,后产品被工商局查处,认定该产品侵犯了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烟草公司处以60000元罚款,被工商局查处罚款的事,烟草公司没有告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在缴纳了部分罚款后,烟草公司向法院起诉某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要求连带赔偿其60000元。就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烟草公司虽被工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这种损害后果是由行政处罚造成的,而行政处罚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烟草公司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由于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提供的产品冒用他人商标,导致烟草公司被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赔偿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行政诉讼并不能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如果认为烟草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其将无法获得救济。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应根据合同提供不存在任何瑕疵的货物,而其提供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导致烟草公司被处罚,所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应当对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某烟草公司被工商局行政处罚中,烟草公司没有告知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涉案产品被处罚的事实,导致某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无法在行政处罚中行使抗辩权。烟草公司被处罚后,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没有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程序救济权,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烟草公司也应承担。(本案例由河南高院王静提供,源自《公民与法》争鸣案例)

    [评析]

    鹿邑县人民法院姚鹏起认为:

    一、本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而该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烟草公司与工商局的行政法律关系,即工商局对烟草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另一个就是烟草公司与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烟草公司与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发生的纠纷为烟草公司与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的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民事纠纷,而非烟草公司与工商局的行政纠纷.行政纠纷不是本案审理对象.本案审理对象也是该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所以本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该损失应由农科业服务站赔偿,然后向农化公司追偿。

    首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不经法定机关并且经过法定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所以本案中,我们应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即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可以推定,该产品侵犯了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卖方负有对所卖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卖方所卖产品应该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而该案中农科业服务站、农化公司提供的"甲基托布津"产品侵犯了某日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背了该公司的权利担保义务。所以农科业服务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责任。又因为农科业服务站是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农科业服务站应对该笔损失向烟草公司赔偿,农化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不负向烟草公司赔偿的责任。至于农科业服务站的损失可以向农化公司追偿。

责任编辑:田振兴    

文章出处:鹿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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