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30日至2月3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河南省长垣县谢某(已处罚)、滑县刘某等人处购买假冒“花時尚”及三无口罩共计109000个。回到鹿邑县后,被告人朱某某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被告人何某增、何某成与朱某某联系后,以人民币16035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口罩。之后,被告人何某增、何某成以196800元的价格卖向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地用于防疫。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何某增、何某成非法获利36450元。2020年2月9日,被告人何某增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何某增、何某成明知是不合格产品仍冒充合格产品非法向外销售,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且销售金额均达到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增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朱某某、何某增、何某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朱某某、何某增、何某成表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