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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套路贷”犯罪系列案,34人获刑,最高判处14年

发布时间:2022-03-09 17:02:32


近日,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套路贷”犯罪系列案,涉案8万多人被诈骗1.04亿元,非法获利4000余万元,分别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判处蔡某等3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刑期,系列案共判处没收财产360万元、罚金79.7万元,共计责令退赔1.04亿元,违法所得以及涉案电脑、手机、房产等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以来,虞某某、朱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先后研发利用7个非法网络贷款平台,实施“套路贷”犯罪。虞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蔡某、陈某、白某某、韩某某、董某等人非法从事网络贷款活动,同时采用威胁、辱骂、滋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逐步形成以虞某某等人为首,被告人蔡某、陈某、白某某、韩某某、董某等多人为重要成员且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加收逾期费用等手段,收取高额的“商品费”“服务费”“逾期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用电话滋扰、PS淫秽图片、威胁、辱骂等手段进行催收,导致部分被害人失业、卖房、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期间,该犯罪集团共计诈骗80723人211773次,诈骗总金额1.04亿元,非法获利4053万元。

法院认为,虞某某、朱某某等人纠集被告人蔡某及韩某某、沈某某、林某某、孙某某、郑某、胡某某、钟某某等人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同时采用威胁、辱骂、滋扰等非法手段强行催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于“套路贷”犯罪。第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以非法网络贷款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商品费、服务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第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被害人首次贷款无法按时还款时,掌握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提高贷款额度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续贷,继而与被害人再次甚至多次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第三,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私自将协议约定期限到期日的中午12时作为最后还款期限,超过12时就肆意认定为违约,借此收取逾期费。第四,软硬兼施索债。被告人策划成立催收团队自行催收或者将催收外包,催收人员采取对被害人或者被害入的特定关系人辱骂、曝光通讯录、上征信、短信轰炸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

法院认为,虞某某、蔡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公司为依托,利用网络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共同实施了多次诈骗、催收非法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纠集者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采用威胁、辱骂、曝光通讯录、短信轰炸、PS 淫秽图片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软暴力”。虞某某、韩某某等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并导致部分被害人失业、卖房、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恶势力”特征,又系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故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主犯,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个人财产六十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根据犯罪事实分别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单一犯罪或者数罪并罚,结合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作用,以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分别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维持原判。由于犯罪嫌疑人虞某某、朱某某等人在逃,另案处理,待到案后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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