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底,朱某夫妻和孙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朱某以97万元购买孙某位于鹿邑县某小区商铺一间,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分4次付清;待房款付清后,孙某协助朱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合同签订后,朱某夫妻向孙某支付23万元购房款。后因疫情原因,朱某经济变得困难,不能支付剩余房款。
2021年12月1日,朱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退还已支付的23万房款。
判决结果
双方约定,朱某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分4次付清房款,虽然未约定每次支付房款的具体时间,但朱某在2021年12月1日起诉至法院时,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朱某夫妻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释明
本案中,朱某夫妻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间到来后将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众多违约情形中的一种,违约方需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但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关联案件
2022年2月9日,就同一涉案房产,孙某另行起诉朱某夫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74万元及逾期支付造成的损失1万元。
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人民法庭赵泉舟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两人互相起诉,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会激化矛盾。朱某夫妻由于疫情原因造成经济困难,还不上房款,情有可原。于是,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朱某夫妻于2022年3月2日支付房款10万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房款64万元,如任何一期付款逾期,孙某可要求一次性支付房款7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待朱某夫妻支付房款10万元后,解除对其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