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家住鹿邑县贾滩镇的村民小李发现邻居小王在二楼的院墙外安装了两个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自家院墙内日常生活情况,在交涉无果后,将小王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拆除摄像头。3月24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法庭依法调解了该起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原来,小李与小王系一墙之隔的邻居,由于小王院子里经常出现不明石块,其认为是有人故意为之,遂在自家二楼安装摄像头,摄像范围涵盖了小李整个院子,给小李一家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经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邻里矛盾逐渐激化。小李以侵犯隐私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鹿邑法院。
宋河法庭叶杨杨法官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实地查看了摄像头安装位置后,认为被告小王安装摄像头能够清晰观察到小王家的生活情况,已超出合理限度,侵犯了小王的隐私权,应当拆除摄像头。鉴于双方是邻居,为了维护邻里和睦关系,妥善化解矛盾,遂对双方进行调解。经释法明理,小王理解这种行为不可取,与对方握手言和,同意拆除摄像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