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用境外聊天软件注册账号后加入一个群聊,并在群聊内发布一个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码,群内的所有成员均可点击该网盘链接进入百度网盘,输入提取码下载王某储蓄在百度网盘内的视频。该视频2个多小时,包含宣扬暴力、血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查证,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暴恐视频,下载并储存在用自己手机号注册的百度网盘中。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资料,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一百二十条之六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传播暴力、血腥、恐怖的音视频,以及非法持有上述音视频均属于违法行为,网络和社交平台不是法律“真空”、不是法外“乐土”,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理而去搜索、收藏、观看、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