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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家暴不是“家务事” 男子因殴打妻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22-04-13 10:32:06


家庭并非法外之地,家暴也不是家务事。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李某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致妻子轻伤一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

李某(男)和王某于2006年组建家庭。婚后,王某放弃工作做了家庭主妇,并生育了两个孩子。2020年5月的一个晚上,二人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对妻子拳打脚踢,并于第二天将妻子送至鹿邑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又转院至郑州郑大一附院治疗,李某支付了治疗费用。王某出院后,于6月底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某左侧颅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在侦查阶段,经协商,李某支付王某二十万元,王某对其表示谅解,并表示撤诉。在法院审理阶段,王某以刘某支付的二十万元是偿还其娘家借款,谅解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李某辩称二十万元包括赔偿金等一切费用。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再支付王某医疗费等费用十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双方对给付的二十万元的性质各执一词,但支付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谅解和撤诉的前提条件,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谅解和撤诉行为系受胁迫作出,应认定其意思表示真实,王某要求再次赔偿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李某同意再赔偿十万元,并在案发后积极救治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至审判期间,两人仍处于婚姻期间,遂对李某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家是最温暖的港湾,不应成为实施暴力的场所。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有事好商量,千万不可动手施暴,一旦触及刑法底线,将后悔莫及,受到法律严惩,也会给婚姻关系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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