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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脱落电线绊倒人,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04-25 11:24:51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傍晚七点左右,李某骑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鹿邑县玄武镇的道路上被脱落的电线绊倒,导致李某手部、足部骨折,在鹿邑县人民医院等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18479.55元。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伤情构不成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约需8000元,护理期二个月,营养期三个月。经法官现场勘验,脱落的电缆线属于某通讯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脱落的电缆线属于某通讯公司所有,其作为所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应当对李某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应当仔细观察路况,注意行车速度,案发时间和地点,视线明亮,李某在行车过程中不慎摔伤,自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某通讯公司的责任。综合相关证据和案情,某通讯公司应对李某因伤受到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故判决某通讯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等共计35974.36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因脱落的电缆线、广告牌,或者道路施工、窨井等设施造成人员伤害情况时有发生。作为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管护、警示等义务,特别是恶劣天气前后,要定期巡查、加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引发伤害事故,而又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253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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