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一起骗取医保资金的刑事案件,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张老汉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上午,张老汉骑着电动三轮车在鹿邑县大隅首路口与一辆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老汉受伤。经鹿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张老汉无责任。肇事方赔偿张老汉26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张老汉在鹿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其伤情系交通事故造成,不符合农合报销条件,张老汉仍使用农村合作医疗办理了入院,违规报销医疗费用10388元。张老汉于2021年11月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涉案医保资金10388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张老汉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老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老汉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老汉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已移送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本案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应当由肇事者(第三方)负担,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而张老汉的医疗费用,已由肇事方赔偿,仍违规报销医疗费,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