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观堂法庭工作人员驱车前往郑家集乡韩楼行政村,在村委干部配合下,通过释法明理,成功调处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原告薛某将自己耕种的土地承包给被告,被告耕种原告的土地近20年。因近年原告外出务工,被告耕种土地后拒不支付租金,原告无奈请求行政村、司法所进行调解,被告以该土地由其长期耕种、系自己土地为由拒绝调解,遂酿成纠纷。
刘振华法官收案后,考虑到土地纠纷在农村地区属高发案件,此类纠纷若不能妥善处置容易激化矛盾,且该案的涉案土地已由被告耕种近20年,原、被告间的纠纷经多部门调解均未果。于是刘振华法官多次前往郑家集乡调查涉案土地权属状况,并向基层组织了解具体案情。
经调查,涉案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占用土地无法律依据。2022年5月17日,刘振华法官再次赶赴郑家集乡韩楼行政村,通过释法明理,向被告讲解该案利害关系后,被告主动归还土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至此,该起土地纠纷成功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