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节日,向恋爱对象发送“520”“521”“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代表着美好的爱情,但若转给“非法情人”用于婚外示爱,则是无效的!2022年5月31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
三十出头的小张(女)与小王(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已婚的小王为表达爱意,在2020年初通过微信向婚外情人多次转账“520元”“521元”。妻子小张发现后,愤而起诉要求确认其丈夫向婚外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返还6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小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通过微信转给婚外情人,一方面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权,另一方面也违反公序良俗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故小王的这种赠与行为无效,所赠金额应予返还。
法 官 说 法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不仅仅是传统观念、婚姻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特殊节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情人转账的赠与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对此应予否定评价,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应赋予赠与人的配偶返还请求权,以最大限度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对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予以惩戒,倡导稳定和谐、纯洁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