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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被罚5000元!

  发布时间:2022-07-21 09:26:00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如实陈述义务,但有的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7月21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试量法庭就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诉称,2021年3月,姚某与张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己的一辆银色轻型箱式货车转让给姚某,张某包过户。之后,姚某分三次支付给张某购车款57700元,但张某一直未完成过户。2022年7月7日,姚某向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和利息。 

处理过程 

2022年7月20日,试量法庭侯俊涛法官阅卷之后,感觉案件并不复杂,于是先行进行了调解。经过长达2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至晚上6点多,为了不让当事人来回折腾,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夜幕笼罩法庭,法官仍在开庭 

庭审中,原告姚某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该车辆不在被告张某名下,所以张某无法完成过户。被告张某辩称,该车辆在交付姚某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姚某未缴纳挂靠费用,如果姚某赔偿损失,将车辆恢复原状,并补缴挂靠费用,其愿意解除合同,归还购车款。原告姚某又向法官表示,其对车辆存在挂靠情况并不知情,被告张某与挂靠公司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挂靠费不该由自己承担。 被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2021年以来其与原告姚某的聊天记录。证据表明,张某为车辆所有人,车辆挂靠在杭州某公司,在转让车辆时,张某将挂靠协议与转让协议装订在一起,一并交付给了原告。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姚某对车辆挂靠情况完全知情,在车辆保险到期时,被告张某在微信上提醒原告购买保险、缴纳挂靠费用,但遭到原告拒绝,导致车辆无法过户。 

原告姚某未料到被告竟然完整的保留着聊天记录,在证据面前,不得不向法官承认自己作了虚假陈述。对于这种妨害诉讼行为,法官当即对其释明利害关系,依法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此时的姚某后悔不已,主动认错,并向法庭具结悔过书。看在姚某真诚悔过,法官经审批后,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以示惩戒和教育作用。 

办理结果 最终,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得到了妥善处理。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姚某不再主张解除购车合同,愿意前往杭州某公司缴纳挂靠费用,购买车辆保险,被告张某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一同前往杭州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法官 候俊涛 

试量人民法庭侯俊涛法官表示,庭审中作虚假陈述,不仅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可能会误导法官作出错误裁决。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的地方,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都是绝不允许的!通过惩处虚假陈述者,震慑侥幸者,起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即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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