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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7年的儿子非亲生,男方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2-08-02 11:29:03


幸福的一家人,丈夫有一天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痛而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情形,在法理上被称为“欺诈性抚养”。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错误认识而将子女误认为是亲生子女并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上户口时发现儿子非亲生 

小明比小红大几岁,2014年两人相恋、结婚,2015年生育一个儿子。转眼间,儿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小明为了给儿子上户口,作亲子鉴定时,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小明认为,自己抚养非亲生的儿子到7岁,花费了很大精力,小红隐瞒儿子非亲生的事实,让自己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将小红起诉到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1万元。 

法院主持调解妥善化解矛盾 

鹿邑县人民法院姚红梅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争执激烈,还牵涉孩子抚养权交接问题,于是努力作调解工作,先进行了两次背对背调解,第三次调解时让小明带着母亲及孩子一起到庭。在法官耐心疏导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小红抚养,并分三次支付给小明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5000元。达成协议后,小红当庭赔偿给小明5000元,小明也让小红领走了孩子。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本案中,小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隐瞒孩子亲生父亲的事实,伤害了小明的自尊心,侵害了小明的人格尊严。小明基于认为孩子是自己亲生的错误认识,将孩子抚养到七岁,付出了很大精力,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支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和1183条之规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虽然孩子非亲生,但双方毕竟有感情基础,法院支持他们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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