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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高额彩礼冲淡了七夕的浪漫

  发布时间:2022-08-04 18:04:05


“但使两心相照,无灯无月何妨。”

今日又逢七夕,人们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讴歌和表达爱情。但现实生活中,高额彩礼却给爱情戴上了沉重枷锁。

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名目繁多的彩礼越来越重,“彩礼”异化为互相攀比的由头,给很多家庭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也使很多恋人分道扬镳,产生了较多的婚约彩礼纠纷。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妥善处理彩礼纠纷,引导男女双方营造和睦融洽的家庭关系。让彩礼回归本质,不要成为婚礼途中不可翻越的“高山”。

案例一:高额彩礼压垮了婚礼

小明与小丽于2020年6月相识相恋,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11月按照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给付彩礼10万元、三金(项链、吊坠、戒指),以及礼品若干。下吉书时又给小丽家送猪肉、礼品若干。两家定好2021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前两天,因小丽家人要求增加彩礼,导致双方解除婚约。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小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明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要返还猪肉钱、烟酒等礼品款,因属于消耗品,不予支持,判决小丽返还彩礼10万元及三金。

案例二:不能承受之重的“彩礼”

小高与小花经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2月按照习俗订婚,小高给付彩礼20万元,后又给小花买了金耳坠、金手链、金项链、金手镯、钻戒各一件。2021年3月,双方举行了婚礼,给了小花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各2000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小花怀孕并流产,之后产生矛盾,小花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小高将小花及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结合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过错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小高与小花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且小花有怀孕流产等情况,结合案情,按照彩礼金额的40%予以返还;小花同意返还“四金”及钻戒,支持按照原物返还,遂判决小花及家人返还小高彩礼82400元及所赠金饰和钻戒。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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