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向马某送达了刑事裁定书,决定对缓刑考验期内的马某收监执行。目前,其已被关押在监所。
据悉,2020年9月,鹿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
在此期间,马某不思悔改、违反规定,擅自前往外地吸毒被查获。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撤销其缓刑,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作出裁定,撤销其缓刑。
但因马某一直在周口市隔离戒毒所参与强制戒毒,于2022年7月正式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即服刑期间为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
法官说法
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等于“无罪释放”,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否则,将被收监执行刑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