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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16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2-10-24 16:12:17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盗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依法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罚金,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成立“天师府”帮,自称“帮主”,纠集郭某(“副帮主”,另案处理)等几十名人员,在鹿邑县城、毫州、商丘等地,使用暴力,以聚众造势、盗窃,组织未成年人陪酒陪唱、卖淫等非法手段,多次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犯罪集团惯常实施的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等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鹿邑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盗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结伙多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其他被告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一罪或数罪,根据其犯罪情节、犯罪年龄、作用大小、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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