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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生课间玩耍不慎受伤,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2-11-25 08:35:34


五岁的小男孩凯凯与阳阳 

是幼儿园大班同学 

在一次课间操结束回班时 

活泼好动的“小哥俩” 

互相搂抱着摔倒 

致使凯凯大腿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元 

于是起诉阳阳及其父母、幼儿园 

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元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两位小男孩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课间活动时 

因互相搂抱玩耍致使凯凯受伤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存在过错 

凯凯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医疗费已由幼儿园垫付 

遂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判决幼儿园赔偿凯凯 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 

幼儿园阶段的小学生 

活泼好动、喜欢玩耍 

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无法预知、避免周边危险因素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排除因学习、生活等产生的危险情况 

防止发生校园安全事故 

也可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分担风险 

作为家长 

也有抚养、教育义务 

教导自己孩子 

礼貌待人、遵守规则 

加强自身防护 

让祖国“花朵”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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