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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升“执行合同”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6 16:26:05


关于印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升“执行合同” 

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鹿邑县人民法院提升“执行合同”指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鹿邑县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鹿邑县人民法院提升“执行合同”

指标 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执行合同”指标,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任务目标 

“执行合同”指标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司法制度运行和诉讼程序质效的评价,直接体现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执行合同指标下设时间指标、成本指标、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三个二级指标。时间和成本指标能直接反映民营企业在法院解决纠纷时在诉讼效率、诉讼成本方面的主观感受;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包括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二、明确具体措施及责任分工 

1、畅通审判执行案件立案渠道,提升立案效率(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谷阳法庭、观堂法庭、试量法庭、宋河法庭) 

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一审和执行案件,立案部门应于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审核、及时立案,不得人为控制或阻挠立案,网上、线下申请立案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原则上应当场立案;对涉营商环境指标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专门标注,提醒各环节承办人提高立案、审理、执行及流转效率,各相关环节承办人不得无故拖延;当场立案、网上立案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工作,1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应的业务庭室。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经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超过20日。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立案部门应及时立案,不得将案件长期停滞在诉前调解环节,杜绝将诉前调解环节变相作为立案“蓄水池”的现象。案件立案和审理期间,鼓励当事人采取诉前和诉中保全措施,提高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主动性;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部门要向审判部门查询核对裁判生效时间,准确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裁判生效自动履行期届满前,审判业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督促胜诉方申请执行,有效缩短生效裁判进入首次执行的间隔时间。2022年,要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平均时长压缩到1日以内;生效裁判进入首次执行的平均间隔时间缩短到3个月以内。立案庭应当每月通报立案平均期限及调解情况,督导严格整改落实,对于无正当理由的超期立案,久调不决的予以严肃问责。 

2、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谷阳法庭、观堂法庭、试量法庭、宋河法庭、审管办) 

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立案环节科学甄别分流。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逐步建立完善信息化自动识别分案系统,全面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全面推进速裁庭审机制,建立商事纠纷速裁庭,提升商业纠纷案件审判效率。2022年年底,争取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0%以上,其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50%以上。 

3、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有效压缩审理期限(责任部门:审管办,其他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谷阳法庭、观堂法庭、试量法庭、宋河法庭) 

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节点化管理、创新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简化送达方式、庭审程序、文书格式等,举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审限一般不超过20天;专人负责建立涉企案件台账,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开启临近审限提醒和超审限冻结,严格“日提醒、周点评、月通报、季研判”制度,有效压缩审限,促进工作落实。 

4、提高一审与二审之间的案卷移送效率,缩短案件移转周期(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谷阳法庭、观堂法庭、试量法庭、宋河法庭、审管办) 

严格规范上诉、发回重审等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缩短卷宗移转环节耗时。除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法院应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发回重审结案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履行完毕法定的送达、告知等义务,同时将案件卷宗移转至后续法院立案。移转申请延期审理、指定管辖案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后立即移送。2022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与二审案件间的平均移转天数压缩到20天以下,立案庭应当严密关注,对超期移转情形及时通过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限期反馈,跟踪问效。 

5、构建集中送达新模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谷阳法庭、观堂法庭、试量法庭、宋河法庭) 

利用信息化手段,将送达业务进行集约化处理,建立健全智能、集约、高效、便捷的送达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对接“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案件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一律优先使用电子送达,实现“信息线上多跑路,线下操作少跑腿”,将法官和书记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送达难”顽疾。立案庭应当充分利用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对需要邮寄的诉讼材料接收、流转、送达工作集约化、智能化管理,保障邮寄送达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全部送达文书在线生成、送达任务在线流转,系统自动记录送达过程,自动生成送达日志和送达报告,回填办案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同步向当事人公开。办公室应当对送达人员进行集中专业化培训的基础上,对送达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作制度、技能技巧等进行指导,提升送达实施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办公室定期对集中送达平台使用情况予以通报,对不使用或使用较少的单位和部门予以提醒和督促。 

6、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责任部门:执行局,其他责任部门:立案庭) 

一是加强立案、执行部门的协调。严格按照执行立案流转时限规定,立案部门立案后尽快将案件分配给执行法官。二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小标的案件交由小额速执团队集约化办理,类型化案件交由同一办案团队办理。三是严格执行流程期限约束。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所有案件流程节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严禁无正当理由节点超期、故意拖延执行的行为。四是加快办案进度。加大财产查控力度,综合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控措施,线上线下同时发力。快执快结,对已进入评估拍卖环节的案件,加快进度,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对已拍卖成交的,及时分配、发放案款;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充分运用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功能,委托当地法院及时协助办理。五是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监管。执行局指挥中心专班要加强对案件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评估、财产拍卖、案款发放等重要流程节点的监管。六是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用足用好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力,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符合拒执罪法定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进一步压缩查控、拍卖等各执行阶段时长(责任部门:执行局) 

一是加快财产查控进度。所有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执行立案之后,第一时间发起网络财产查控,对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能够实施线上控制的,立即采取线上控制措施。对需要线下采取控制措施的,除需要异地查控的,15日内完成控制措施。案件查控结束之后,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原则采取执行措施。对经网络查控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及时启动传统查控措施,并及时完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二是加快财产拍卖进度。坚持财产分类处置原则,快速定价、快速网拍,缩短处置周期。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方式,严格在30日内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拍卖的,30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网络司法拍卖一次拍卖流拍的,严格自流拍之日起15日内在同一网拍平台发布二次拍卖公告。三是严格案款发放。坚持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系统,所有执行案款到账后无争议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发放完毕,应当迟延发放情形消失后,10日内必须完成案款发放。 

8、加大调解力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责任部门:立案庭、审管办,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谷阳法庭、观堂法庭、试量法庭、宋河法庭、) 

加强案件的诉前、诉中实质性化解力度,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提升案件调解率;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提升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 

9、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提升信息化水平(责任部门:办公室,其他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谷阳法庭、观堂法庭、试量法庭、宋河法庭、审管办)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办案。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坚持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控制,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实现司法活动自动化、静默化管理。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都要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推广建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嵌入法律法规和同类案件强制检索推送、裁判文书纠错、裁判结果偏离度提醒等智能化应用软件。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10、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建设(责任部门:审管办、政治部) 

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合,加强对商业纠纷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分析,加大对司法大数据的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大数据的可利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定期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发出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帮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完善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的漏洞。 

强化督查问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提升“执行合同”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和司法管理中,各责任部门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各责任单位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充分利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刊和工作通报两个平台,对行动滞后指标落后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常态监管,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监察室要加强督查问责,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对于工作不实、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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