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当前,正值春耕春播,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鹿邑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发布3起近年来审理的“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依法从严惩治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
案例一: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无资质而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购买农药原料,在未取得农药生产、销售许可,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房屋内生产农药,销往外地,销售金额11.9万元。经检测,其生产的农药均不符合标准要求。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农药生产、销售资质,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农药,且生产、销售金额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等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二:蔡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不合格除草剂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购买草甘膦原料,在没有资质情况下,生产桶装水剂农药(“斩草除根”除草剂),通过物流销往外地。经统计,销售金额21万余元。经检验,草甘膦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684-2017标准要求。被告人孔某在明知被告人蔡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供其使用。被告人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孔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是主犯,被告人孔某是从犯。被告人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等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1万余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不合格复合肥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从自称某复合肥生产公司的业务员处订购两批某品牌复合肥料,以2000多元一吨的价格对外销售106吨,销售金额23万元。多名农户使用该复合肥后,种植的小麦出现发黄、不长现象。被告人王某的下级经销商购买农药、肥料对使用该复合肥的农户进行补救。农业部门执法人员将抽样样品送往国家认证机构检验,该复合肥多种含量不合格。对于农户因使用伪劣复合肥造成的小麦减产损失,鉴定机构无法鉴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复合肥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3万元,侵犯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对部分事实供认,自愿认罪,且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购买复合肥款、替代肥料款等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等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退赔并赔偿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