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4月17日一大早,小张就来到鹿邑县人民法院,为城郊法庭法官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据了解,小张系加工尼龙毛(化妆刷原料)个体户,2021年11月,小梁向小张购买尼龙毛,小张按照约定将货物从鹿邑县发往深圳。小梁收货后出具了16万元的结算单,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后小张多次催要货款,小梁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再推诿。2023年1月,小张将其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
由于双方当时均在外地,为方便当事人,法官对此案采用线上开庭。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小梁承认交易事实、数额。法院遂判决小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小张支付货款16万元。
由于城郊法庭试行审、执一体化,对于买卖合同等案件,案件生效后,还由法庭进行执行。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对于没有主动履行的案件,法院以职权移送执行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小梁的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小梁倍感压力,主动与法官沟通,从深圳返回鹿邑,在法院主持下,与小张达成和解:先付5万元,下余欠款分期偿还。
小张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小梁的强制措施,让其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双赢,获得双方当事人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