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开庭+审执一体化 高效化解合同纠纷
——张某诉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梁某之间有亲戚关系,张某系加工尼龙毛(化妆刷原料)个体户,2021年11月,梁某向张某购买尼龙毛,张某按照约定将货物从鹿邑县发往深圳。梁某收货后出具了16万元的结算单,承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之后,张某多次催要货款,梁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再推诿。2023年1月,张某将梁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和执行过程
由于双方当时均在外地,为方便当事人,城郊法庭法官对此案采用线上开庭。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梁某承认交易事实、数额。法院遂判决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某支付货款16万元。由于城郊法庭试行审、执一体化,对于买卖合同等案件,案件生效后,还由法庭进行执行。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对于没有主动履行的案件,法院以职权移送执行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梁某倍感压力,主动与法官沟通,从深圳返回鹿邑,在法院主持下,与张某达成和解:先付5万元,下余欠款分期偿还。张某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某的强制措施,让其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双赢,获得双方当事人赞许。
典型意义
对于买卖合同等涉营商环境案件,鹿邑县人民法院畅通立、审、执行衔接机制,并试行审、执一体化,由城郊法庭审理并负责执行,案件生效后,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法院以职权移送执行,压缩从审判到执行的间隔时长,尽快兑现胜诉人合法权益。
保护持票人追索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鹿邑县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6日,鹿邑县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河南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到期无条件付款电子汇票一张,票面金额78万元人民币,到期日为2022年7月26日。2022年1月29日,河南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将该电子汇票背书给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鹿邑县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鹿邑县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享有付款请求权,其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鹿邑县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遂判决鹿邑县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78万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保护中小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中小企业,以电子汇票形式发生交易,法院依法支持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行使追索权,保障了中小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轮候查封房地产,执结千万标的案件
——鹿邑某银行申请执行鹿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贷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鹿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鹿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鹿邑县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银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509万元;银行可优先就变卖、拍卖房地产公司坐落于鹿邑县滨河景观南路栾台路西侧在建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鹿邑县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刘某刚、姜某、刘某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
因房地产公司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鹿邑县法院于2020年6月立案执行,当天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房地产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控,仅发现有小额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鹿邑县法院依法查封了房地产公司抵押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同时查明,周口川汇区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首先查封。鹿邑县法院依法向川汇区法院出具了商请移送执行函,并在市中院协调下,川汇区法院将涉案房产处置权移交鹿邑县法院。涉案房地产评估价格为4221.57万元,因所拍房产超出申请执行标的额,法院决定依据评估报告列出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分割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经征询申请人意见,银行同意以二拍流拍价即2598.79万元接受以物抵债。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抵押财产被不同法院多轮查封的情况普遍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享有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本案中,鹿邑县法院作为优先债权法院,通过商请取得财产处置权,执结20000余万元标的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助企脱困和维护权益“双赢”
——鹿邑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工有限公司、鹿邑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鹿邑县新农综合农贸城项目中,鹿邑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河南某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鹿邑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签订了商砼混凝土购销协议。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建工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混凝土款。建材公司依法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建工公司、实业公司给付原告建材公司货款560万元,于解封建工公司账户20日内支付300万元,于2022年10月20日前支付260万元,若违约,建材公司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下欠款;二、被告建工公司、实业公司给付原告建材公司税金后,建材公司当日开具税票。2022年9月,建材公司以二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鹿邑法院于2022年9月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经承办法官了解,建工公司确有积极履行意愿,但受疫情影响,房产销售业务不景气,公司经营困难,账户被监管部门监管,公司没有独立支取权,现公司账户被冻结,更是雪上加霜。执行法官向监管部门核实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经多次协调,建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建工公司用房产作担保,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法院遂解封了建工公司银行账户,让其得以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鹿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让被执行人不因强制执行而停产停业,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同时,又努力实现了权利人的权益,最大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