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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卖法院查封房产获刑!

  发布时间:2023-05-29 17:27:22


王某于2012年以42万元价格 

购买了鹿邑县一处房屋 

2017年11月 

王某与郑州市二七区某商行合同纠纷中 

郑州市金水法院根据该商行申请 

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 

判决王某偿还货款28万元 

2019年7月 

王某将名下查封房产 

以70万元价值出售给案外人 

案外人分三次支付了房款 

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因王某没有按照判决偿还货款 

该商行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4月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房屋处 

张贴了封条 

案外人发现后 

将王某诉至鹿邑县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驳回案外人起诉 

将该案移交鹿邑公安机关侦查 

2023年3月 

王某偿还了拖欠货款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房屋解封 

鹿邑县检察机关对王某涉嫌犯罪行为 

提起公诉 


2023年4月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其财产 

被司法机关查封情况下 

仍变卖被查封财产 

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是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 

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规定 

遂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是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目的在于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侵害了司法机关办案秩序 

损害法律权威 

必定受到法律惩处 

学法辨是非 

懂法不吃亏 

守法生活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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