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官司打赢了,怎么还没拿到钱啊?”
很多人认为,只要赢了官司,法院就能很快帮自己执行到钱。但法院不是万能的,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经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后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属于“执行不能”。“执行难”指的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或者消极履行、逃避执行。通俗地说,“执行难”是“有钱不还”,“执行不能”是“没有钱还”。
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认识“执行不能”这一客观情形,进一步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位某驾驶小轿车撞上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致使王某受伤,位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构成一级伤残,系植物人状态。经审理,王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5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12万元、位某垫付医疗费6万元,法院判决位某再赔偿207万余元。
【执行过程】
法院向位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对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对位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三次查控,均未发现存款,且其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现有各种执行措施,属于“执行不能”。
王某因治病花去医疗费158万元,依靠父母照顾,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家中经济窘迫。经研究,法院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用司法温情对“执行不能”补位。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刘某逃离现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刘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某赔偿李某近亲属各项损失等共计19万余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已70岁,独自生活在敬老院,无儿无女,村委会出具刘某贫困证明。经查控,未发现其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等各类财产线索,已穷尽现有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刘某确无履行能力,属于“执行不能”。
案例三
涉及被执行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共计40件,执行标的共约633万元,仅执行到位17506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该建材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责令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建材场内全厂电器设备(供电线路、变压器、地磅、航吊)及厂区大门,公开拍卖并成交;4.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建材厂房占用土地系租用当地群众土地,该厂未实际经营。法院穷尽措施和手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当遇到“执行不能”时,应该怎么做?
一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避免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应及早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胜诉后能实现权利。
二要积极协助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行动作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向法院反映;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
三要理性认识商业风险。商业交易有风险,市场主体应有风险意识,提高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做出交易行为时,应对交易相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具备承担相应违约风险的合理预期。
我们应理性看待法院执行,正确认识“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