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律师费应否支持? 作者:张国庆 发布时间:2023-06-08 11:09:09
2021年3月
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
向申某借款4万元
利息为月息2分
承诺2022年12月前还款
未约定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马某为该项借款担保人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并约定担保
借款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
因王某未按期还款
申某将王某、马某起诉到法院
要求王某偿还本息和律师费
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
申某通过转账方式
交付借款4万元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
王某应当偿还借款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25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
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
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利息为月息2分即年息24%
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应按年息15.4%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
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
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
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
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
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但在担保条款中约定
担保人承担此项费用
对于申某主张支付律师费的请求
不予支持
遂判决
王某偿款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
马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马某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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