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政企”平等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6-09 11:11:45


2021年3月 

镇政府为提升镇区环境 

先后8次 

与鹿邑县某装饰公司 

签订了施工合同 

对街道墙体进行粉刷 

累计工程款29万余元 

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 

镇政府未支付款项 

该装饰公司起诉 

要求支付工程款29万余元 


镇政府辩称 

工程款应经审计 

在没有审计报告情况下 

不应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 

该装饰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装饰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量 

并出具增值税发票 

涉案工程亦经验收合格 

镇政府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镇政府辩称理由 

无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本案中 

双方签订了合同 

应当全面履行义务 

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能够激发市场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 

让群众事好办、钱好使 

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6545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