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平等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侯梦娟 发布时间:2023-06-09 11:11:45
2021年3月
镇政府为提升镇区环境
先后8次
与鹿邑县某装饰公司
签订了施工合同
对街道墙体进行粉刷
累计工程款29万余元
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
镇政府未支付款项
该装饰公司起诉
要求支付工程款29万余元
镇政府辩称
工程款应经审计
在没有审计报告情况下
不应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
该装饰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装饰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量
并出具增值税发票
涉案工程亦经验收合格
镇政府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镇政府辩称理由
无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遂判决镇政府支付工程款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本案中
双方签订了合同
应当全面履行义务
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能够激发市场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
让群众事好办、钱好使
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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