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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对账单能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3-06-15 17:43:59


甲、乙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 

甲公司向乙公司房产项目供应混凝土 

2021年4月至12月 甲公司继续向乙公司供应混凝土 

对账单盖有乙公司项目章 

并有经办人签字 

双方多次进行结算 

交易金额累计1313万元 

乙公司支付687万元 

尚欠货款626万元 

甲公司为此起诉到法院 

但乙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 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 

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中

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混凝土 

有加盖项目章、经办人签字的对账单为证 

两公司之间曾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 

对发货、验收、结算、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和对账单、付款凭证等证据 

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往来账项询证函》显示 

乙公司尚欠626万元未付

甲公司请求支付货款576万元 

不高于结算余额 

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76万元

双方服判息诉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法官了解到乙公司因资金流动困难 

不能清偿债务 

考虑双方均为中小企业 

经过耐心细致沟通 

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 

甲公司主动申请撤回 

对乙公司采取的纳失、限高等强制措施 

双方实现“共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

但甲公司供应混凝土 

乙公司接受并进行结算 

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提醒大家 

在货物、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中

一般情况下要签订书面合同 

对商品数量、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 

作出约定 

以免发生纠纷 

呼吁市场主体 

应恪守诚信原则 

诚信方能走天下 

诚信才能财源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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