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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VS“先诉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3-06-19 16:25:21


2022年2月 

黄某借给郭某20万元

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 

借款期限为1年 

王某等4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 

借款后 

郭某支付10笔利息共计4万元 

黄某起诉要求郭某偿还本息 

王某等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黄某借给郭某20万元 

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 

该款已逾还款期限 

黄某要求郭某偿还本息的请求 

予以支持 

月息2分即年息24%

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

偿还的4万元利息中超过14.8%的部分 

应折抵本金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87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 

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 

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等4人 

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 

未约定保证方式 

应为一般保证 

郭某借本案之外的借款 

被法院判决、执行 

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并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可以确定本案中 

郭某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 

王某等4名担保人 

丧失“先诉抗辩权” 

应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遂判决 

郭某向黄某偿还借款185430元及相应利息 

王某等4人对上述借款本息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郭某追偿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 

保证人担保的情况很常见 

保证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未写明担保方式的 

视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也即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且执行不到财产时 

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债权 

本案中郭某已被强制执行且无财产 

此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与主债务人郭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加重了担保人的义务 

在此提醒借款人 

借款时应充分考虑还款能力 

切莫丢了诚信 

又没了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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