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为购买房屋,于2 018 年6 月1 7 日与原告鹿邑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共30万元, 借款期限120 个月,贷款年利率为6.3699%,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的21日为还款日,并约定了逾期还款后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发放贷款30万元。但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偿还贷款。截至2023年3月30日,二被告尚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85757.86元,及利息2142.99元。
调解结果
该案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5月29日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宋某、李某自愿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前将欠原告鹿邑某银行逾期本息、罚息付清,之后每期按时偿还借款本息;2.被告宋某、李某同意原告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视为全部到期,原告鹿邑某银行可就所有欠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借贷是维系社会经济发展的“疏通剂”,对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居民住房、消费等基本生活需求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鹿邑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承商事审判服务经济大局,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对涉企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11天,便以调解方式结案,快速定纷止争、节约双方时间成本,维持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