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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中原农业保险河南分公司诉郑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6-28 17:06:29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04日,贾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郑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郑某受伤,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事故大队认定贾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中原农业保险河南分公司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中原农业保险河南分公司垫付抢救费用29,408.41元。 另查明,贾某在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保险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郑某支付医疗费用154,641.2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中原农业保险河南分公司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被告郑某垫付抢救费用29,408.41元。被告贾某、郑某系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分别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周口公司为被告贾某向被告郑某支付了抢救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郑某偿还由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29,408.4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保险公司是重要金融机构之一,保险行业良性发展是测评营商环境指标的重要因素。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鹿邑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导向作用,始终坚持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裁判的重要衡量因素,加强保险行业与专业审判的有效沟通,引导保险业自律、自治以及自我提升,进而实现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保险行业良性发展,优化保险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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