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被拒 男子将银行告上法庭 作者:许子龙 发布时间:2023-08-14 15:40:08
基本案情
2014年,李某向某银行借款5万元
借款期限为1年
由刘某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后
借款人李某未偿还借款
该银行也未积极向担保人刘某主张债权
却将刘某的征信情况登记为不良征信
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刘某要求该银行消除不良征信记录被拒
故诉至鹿邑县法院
请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并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
该银行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
未向刘某主张债权
视为对刘某保证责任的放弃
《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
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
有权提出异议
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该银行对刘某进行不良征信登记
没有法律依据
遂判决该银行消除刘某的不良征信记录
对主张名誉损失5000元的请求
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信用评价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
名誉权保护范畴
银行等征信报送机构
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报送个人征信情况
如发现个人征信受到侵害
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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