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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法院发布三起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5 09:24:40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2005年8月15日到湖州市安吉县考察时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在首个“8•15”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三起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例,旨在更好地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呼吁全社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共同营造绿水青山的良好生态环境。


 01 

张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 ——严重污染环境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等3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赵某征的秸秆回收场内搭建炼铅厂,其中赵某征明知张某等人无经营许可,仍以按月收费的方式向张某等人提供场地。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纪某介绍,以每月15万元的价格将炼铅厂租赁给沈某(已另案判刑),张某向纪某支付介绍费3000元。2021年3月7日至3月8日,沈某共炼制铅锭14.4吨,非法获利19万多元。 2022年1月,某鉴定所受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委托,对该案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5.5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13万元。 该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鹿邑分局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赵某征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仍实施提供生产场地、购买并出租炼铅设备等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所起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纪某为张某联系租赁炼铅厂的人,以此获得介绍费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五被告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帮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遂根据《刑法》第338条等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以相应罚金;并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财产损失5.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13万元。 


【典型意义】 

“铅”是一种对人体及自然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重金属,“炼铅”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本案中直接从事“炼铅”的沈某(已另案判刑)既无经营许可,也未采取防治措施,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张某等5人虽未直接参与“炼铅”,但为沈某的炼铅行为提供了积极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同样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处罚。同时,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张某等五人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五被告人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为共同侵权,应对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李某某非法狩猎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猎捕壁虎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费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100只壁虎,同时收购他人已烘干的壁虎死体8100只、他人捕获的湿壁虎8975只。被告人李某某雇人将湿壁虎进行宰杀,准备连同其收购的干壁虎一起出售,后被办案民警查获。经认定:被扣押的干、湿壁虎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价值人民币28960元。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无蹼壁虎”基准价值为5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猎100只,价值为5万元,因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支付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调查评估及本案犯罪情节,可以对李某某适用缓刑。遂根据《刑法》第341条等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李某某支付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5万元,缴纳至国库。 


【典型意义】

 壁虎是杂食性动物,是害虫的天敌。农村有“宁打十条蛇,不杀家壁虎”的说法,其背后映射出人们对壁虎生态价值的认可。在平原地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壁虎大多为“无蹼壁虎”,按照规定,“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随意猎捕将构成犯罪。同时,因猎捕壁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还要承担生态修复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03 

代某某等5人滥伐林木案 ——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0日、31日、11月1日,被告人代某某等5人将位于唐集乡吕某家栽植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掉40棵。经鉴定,被代某某等5人砍伐的40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2.8784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30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等5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某等5人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其中,2名被告人自首。被告人代某某等5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第345条等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代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等刑期,并处以相应罚金;责令退出违法所得305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生态价值,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均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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