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别两宽,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刘文文 发布时间:2023-09-25 08:19:24
基本案情
牛某(男)与袁某(女)于2013年
在鹿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当年生育一女
后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考虑到女儿健康成长
于2016年复婚
复婚后常年分居
牛某向鹿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调解
法官接案后
考虑到女方患有轻微精神疾病
一直在进行治疗
为了保障双方诉讼权利
最大限度保护婚生女儿健康成长
法庭邀请女方娘家人参加庭审
最终经调解
双方同意离婚
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分期购置的房屋归男方所有
剩余贷款由男方归还
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15万元房屋分割款
法官说法
“结婚是为了幸福”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法律对当事人的婚姻意愿充分尊重
希望夫妻婚后相互理解,恩爱长久
确因感情破裂需要分开时
能够常念曾经的美好
也要最大限度保障子女健康成长
妥善处理财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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