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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合法且真实存在是有效转让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3-10-07 09:09:14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扈某与李某签订还款合同 

合同约定扈某对李某享有24万元债权 

同日,扈某与李某又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 

约定李某将其对吕某享有的80万元工程款 

债权中的50万元转让给扈某 

同时约定债权转让完成后 

扈某对李某享有的24万元债权全部消除 

2023年3月,扈某向吕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 

及催收通知 

但吕某收到通知后并未还款 

扈某因而诉至鹿邑法院 

请求吕某还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债权合法且真实存在是债权有效转让的前提 

本案原告扈某提供的施工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 

以及吕某与李某通话录音 

达不到证明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 

李某对吕某享有50万元合法债权的目的 

且被告吕某在庭审中 

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予以否认 

遂驳回原告扈某的诉讼请求 

扈某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时 

债权受让人要确认受让的债权合法 

且真实存在 

必要时应让转让人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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