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婚姻期间向第三者赠与的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3-10-08 17:51:11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和小梅(化名)是夫妻关系 

于1996年登记结婚 

2021年小明因病去世 

小梅在另案诉讼中调取丈夫的转账流水时 

发现小明在2017年至2021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多次向小红(化名)转账 

小梅因此将小红诉至鹿邑法院 

请求返还小明生前转账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 

赠与婚外第三者 

既违反公序良俗 

也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故赠与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被侵犯财产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 

返还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 

小明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 

向小红赠与40万元 

此赠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所转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红的行为 

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又未经得妻子同意 

严重损害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 

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 

该赠与行为无效 

遂判决小红向小梅返还40万元 

小红不服上诉 

并提供其向小明转账8万元的支付记录 

小梅同意在一审判决基础上扣减8万元 

同时,小红认为 

应扣减“520” “1314” “ 5200”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 

小明转款时即便出于自愿 

但赠与行为发生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且损害小梅合法权益 

仍然属无效民事行为 

故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仍应返还 

遂判决小红向小梅返还32万元 


法官说法 

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 

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该处分行为有效 

比如夫妻任一方均可对家庭生活

中的衣食住行花销作出决定 

但超出日常生活范畴的处分行为 

需经得夫妻另一方同意 

否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47348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