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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丈夫担保,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3-10-31 15:59:34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 

小敏向小楠借款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小敏当日出具借条一份 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 

小敏的丈夫小晨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 

但未写明担保方式 

借款到期后,小敏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小楠将小敏夫妇诉至鹿邑法院谷阳法庭 

请求小敏偿还借款本金 

同时认为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请求小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敏向小楠借款15万元 

有借条和转账记录为证 

小楠请求小敏偿还15万元借款 

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或者夫妻一方事后 

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小敏和小晨系夫妻关系

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小晨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表明小晨对案涉借款知晓且认同 

故认定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小敏和小晨 

共同向小楠偿还15万元借款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合法债务 

表明夫妻双方均知情且认同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夫妻一方签字的合法债务 

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 

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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