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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的借贷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3-10-31 16:06:20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李系朋友关系 

小王以经营饭店为由 

向小李借用其名下的银行信用卡 

小李将信用卡交由小王使用

后小王未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 

2021年,银行将小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小李支付银行 

信用卡消费本金45061.91 元 

以及截止到 

2021 年 3月1日的 

利息 29280.48元、违约金3500元 

共计77842.39元 

小李按照生效判决偿还上述欠款 

2023年1月,小王向小李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约定截至2023年1月16日 

小王欠付小李本息108667.07 元 

并自愿以108667.07元 

作为本金计算日后利息 

后小李向小王索要欠款 

小王未偿还 

小李将小王诉至鹿邑法院辛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借用信用卡并非借用信用卡本身 

其目的在于借用信用卡上 

可用于消费或套现的金钱 

双方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取得 

对信用卡账户实际支配权时成立 

借用信用卡额度消费 

属于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借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的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 

原、被告之间 借条约定内容为无效协议 

被告应将套现 

或者消费的款项返还给原告 

被告持有原告信用卡 

但未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 

导致产生利息及违约金 

对此被告存在过错 

被告应赔偿原告 

因此遭受的利息及违约金损失 

遂判决被告小王 

向原告小李偿还77842.39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生活 

借用信用卡的本质 

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借贷 

按照法律规定该借贷行为无效 

双方约定的借贷利息不会获得支持 

套取信用卡现金额度 

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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