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被执行,执行费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作者:侯梦娟 发布时间:2023-11-22 15:29:37
2020年12月,王某向罗某借款20万元
并向罗某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约定借款期限60天,月息1.5%
张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罗某将借款人王某、担保人张某
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王某向罗某
偿还借款本息207700元
张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
王某、张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罗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
担保人张某向罗某
偿还借款本息211932元
并支付执行费3079元
担保人张某将王某诉至鹿邑法院
向王某追偿其代偿的借款本息211932元
和执行费30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向债务人追偿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
担保人张某已代偿借款本息211932元
有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相佐证
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关于执行费3079元
担保人张某、借款人王某
均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
及时向债权人罗某履行还款义务
导致债权人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产生执行费3079元
担保人张某、借款人王某
对产生的执行费均有负担义务
为此,担保人张某支出的执行费
是自己作为被执行人
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不能向借款人王某进行追偿
遂判决借款人王某向担保人张某
支付代偿款211932元
并驳回担保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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