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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他人车辆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23-11-22 15:44:33


基本案情 

小张(男)、小郭(女)于2022年1月 

开始同居生活 

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分居 

2022年7月 

小郭把小张的大众牌汽车开走 

小张要求小郭送回,小郭拒绝 

小张将小郭诉至鹿邑法院 

请求返还车辆 

小郭辩称曾给付小张购车款43250元 

涉案车辆系二人共同购买,是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张提交的行车证、登记证书 

销售发票、所载明的购买方 

所有权人均为小张 

小郭主张涉案车辆系共同购买 

并向小张支付购车款43250元 

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向小张支付了30000元现金 

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且另外转账的13250元 

亦非购车前后发生 

而是历经数年 

十数笔转账中 

最高一笔为3500元 

其余均为小额转账 

不应认定为向小张支付的购车款 

故涉案车辆应属小张个人财产 

遂判决小郭向小张返还车辆 


法官说法 

相爱时“你侬我侬” 

分手了又“因爱生恨” 

劝诫天下有情人 

华年易逝,相遇是缘,珍惜彼此 

妥善处理感情财产事宜 

切莫“因恨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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