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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化解车损险追偿纠纷

  发布时间:2023-11-22 16:33:16


基本案情 

近日 

鹿邑县法院高效调解一起代位求偿权案件 

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8656元 

据悉,2023年5月 

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鹿邑县乡间公路 

自北向西右转时 

与驾驶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的王某 

发生碰撞 

致使张某、王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

张某、王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张某车辆仅投保有交强险 

王某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 

王某维修车辆共计花费23262元 

张某投保的交强险公司 

在责任限额内赔付王某2000元 

王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公司

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王某21262元 

王某与人寿保险公司 

签订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 

将已取得的保险标的权益 

转让给人寿保险公司 

并授权其向张某追偿 

人寿保险公司将张某诉至鹿邑县法院 

请求支付赔偿款10631元 

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调解 

荆武成法官接案后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 

且标的额较小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大力开展调解工作 

庭审调解时 

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典型案例 

对当事人释法明理 

并从诉讼成本角度晓之以理 

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被告张某当庭向人寿保险公司 

支付赔偿款8656元 

案件当庭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后 

虽然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 

但承担事故责任的一方 

仍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 

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 

取得损害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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